跨文化视域下国际传播语境初探******
毕永光
【提要】叙事语境是对外话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国际传播的跨文化属性,要求我们必须突破不同文化间的语境藩篱,从语言、图像符号的信息本质入手,以“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构建叙事语境,减少“中国声音”跨文化传递的失真率,提高“中国故事”的易读性和亲和力,为对外传播在域外“入脑赢心”创造条件。
【关键词】跨文化传播 叙事语境 传播艺术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对外传播产品的供给不断丰富,网络、通信等技术保障日益完善,对外传播渠道建设也有了长足发展,与海外媒体开展内容采集、制作、播发等合作取得积极进展。
2021 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强国际传播的理论研究,掌握国际传播的规律,构建对外话语体系,提高传播艺术。”硬件和渠道建设之外,国际传播软件建设不可或缺,更是难点所在。“软件”是传播内容,更是支撑内容的话语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叙事语境是关键一环。通过文字、图片、声音、视频媒介制作的任何单一和多媒介传播产品都存在叙事语境,检验国际传播叙事语境成效的标准是跨文化的“穿透力”,即对域外受众“入脑赢心”的能力。
一、跨文化传播需要跨越语境鸿沟
跨文化传播是不同文化系统之间的成员所进行的信息交流行为与传播过程。[1] 跨文化传播的障碍在于,当一个信息离开它被编码的文化,进入另一种文化并被解码时,可能被误读,甚至反向解读。
(一)中国对外传播的语境障碍
面对世界文化的多样性,国外传播理论界通常把世界六大宗教作为文化板块区隔的重要参照,以基督教(包含天主教、东正教和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印度教、佛教和儒教(儒家思想)为底色描绘世界文化版图的框架。[2] 当然,这种划分是粗线条的,相同区域性宗教与各国本土宗教信仰、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等相结合,又生发出文化的复杂性差异,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日本、韩国、越南等国家之间的传播具有显而易见的跨文化传播属性。
当前,对以欧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的文化传播是中国开展国际传播的重点和难点所在,东西方价值观差异造成的“语境鸿沟”是必须面对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集体主义与个人主义的差异。东方文化崇尚集体主义,而个人主义是西方文化的底层价值观,这种差异在东西方国家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不同社会实践中表露得很充分。二是“权力距离”的差异。荷兰传播学者霍夫斯泰德提出,在一个特定文化范畴中社会成员与权力之间的距离是重要的价值观维度。东方社会被认为是“高权力距离社会”,即认同权力是社会的一部分,社会组织往往显示出集权性,而西方社会则相反。三是“高语境与低语境”的差异。美国人类学家爱德华·霍尔发现,东方社会的高语境文化更加依赖含蓄、间接的表达及非语言交流,而西方社会则是低语境文化,喜欢开门见山、直接的语言表达。
中国开展对外传播除需克服价值观差异带来的障碍,还需面对西方对东方历史形成的偏见与歧视,以及美国为首的西方阵营对当代中国崛起的刻意抹黑与打压,令跨文化传播难度进一步增大。
(二)寻求语境最大公约数和共情点
当前,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是当务之急,这就需要深入研究跨文化传播的理论与实践,在“融通中外”上下功夫。文化之间的鸿沟客观存在,难以填平,但在其上搭建一座“便桥”,保障传播信息的跨文化抵达是可以做到的,这就需要寻求语境最大公约数和共情点。
语境最大公约数和共情点有两个层面。一是叙事层面。中国的对外传播要向低语境文化“降维”,回归语言及图像等符号传递信息的基本功能,删繁就简,在叙事方式及背景关联上力求简洁明了,化解不同文化背景受众的解读障碍。简洁明了并不意味着枯燥乏味,还需要生动活泼的表达,增加亲和力。当年,周恩来总理向国外受众介绍新中国第一部彩色影片《梁山伯与祝英台》时,把它称为“中国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就是经典的跨文化传播案例。二是价值观层面。“寻找共同点”始终是跨文化传播的密钥。我们的国际传播产品在宏观上需将中国特色文化融入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中,中观上需体现法治、低碳环保、人道主义等普遍认同的理念,微观上则要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弘扬人类情感的暖色与人性的光辉。这样的语境才易于在其他文化背景的受众中引发共鸣。
在国际传播中,语言翻译固然重要,但对传播效果的影响不是决定性的。一方面,只有符合跨文化传播规律文本的翻译才会有理想的传播效果;另一方面,在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机器翻译不断成熟的背景下,一个好的中文文本同样具备国际传播的多种可能性。
二、当前对外传播的语境落差
对外传播场景包括媒体对外报道,展会、论坛、招商等场合及网站、新媒体上的对外宣介,与外国机构、企业及国际组织的沟通交流,在海外媒体上的形象展示等。我们很重视对外传播,但实操中往往受制于长期身处其中的文化语境,跨文化传播创新思考、实践经验尚有不足,对外传播产品在叙事语境上还存在一些局限,影响国际传播实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调子过高
在国内传播环境中,内宣体、文件体、企宣体、网络体等语境范式,如果不用跨文化传播思维加以“再编码”,有意识地进行受众场景转换,形成全新的对外语境,很容易造成在国际传播中调门过高、“用力过猛”。主要表现为照搬政治话语、宏观铺陈、自我夸大、结论先行等,这就等于在外国受众面前立了一堵墙,很难达到传播效果。
(二)意图外露
当下中国开展国际传播,就是为影响广大对中国不了解甚至有误解和负面看法的国外受众,转变他们的看法,扩大中国的“国际朋友圈”,服务于海外统一战线工作,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劝服”属性。但是,在叙事中直陈我们的“劝服性意图”,或把官方政策取向直接移植到对外语境中无疑是不明智的。传播心理学告诉我们,人们对“隐秘动机”始终是敏感的。如果受众感到传播方有明显的说服意图,很可能会觉得对方有所图谋,从而不肯相信相关信息。[3]
(三)用语不够平实、清晰
语言符号有约定性、抽象性、多义性,使用语言符号在跨文化传播中准确传递信息并非易事。中国语言文字博大精深,但在对外传播语境中,要把便于海外受众准确接受放在第一位,不应迷恋于华丽的词汇、恢弘的排比、复杂的句式。堆砌辞藻貌似高大上,却损害了语言表意的基本功能。因此,对外叙事提倡“白描式”陈述,少用或不用形容词、副词,避免使用令海外受众费解的政治术语、“热词”、简称,如“弯道超车”“政策洼地”“热土”“海丝”等。另外,网络体有生动的一面,但网络空间文化区隔性较大,网络词汇是深厚的本土社会文化土壤的产物,通用性不强,并不适用于跨文化传播。对外叙事使用网络词汇、“热梗”,难免遭遇“尬聊”。
(四)缺乏好故事
近年来,我们在“讲好中国故事”方面做了大量探索,对外传播产品中故事不少,但好故事、能在不同文化背景受众中引发共鸣的故事还是不多。讲故事关键要见人、见事、见细节、见情感,要能打动人,避免套路化的叙事。故事的形态是多样的,有宏大的故事,也有普通人的故事;文字可以讲故事,图片、视频也可以讲故事;可以是完整的故事,也可以是嵌入式的小故事,一句话、一张图、一个短视频都可以承载一个精彩的故事。比如北京冬奥会的点火仪式,“燕山雪花大如席”的小故事就把低碳环保理念与中华文化很好地结合在一起。
以上说的主要是“术”的不足,这些问题的解决关键在“道”,即在价值观层面更好地“融通中外”,寻找对外传播语境最大公约数。
对外传播首要目标是信息抵达,最佳也是最难达到的效果是实现共情,既让海外受众“心有戚戚然”。要达致共情,必须有“移情”的能力,即认识和理解他人看法和感受,并以令人容易接受的方式传递这种理解的能力。[4] 要具有这种能力,就要求传播者虚心了解传播对象国和地区的历史、文化,了解当地受众的认知习惯,做到知己知彼,因地施策,分众传播。
三、构建国际传播语境应着眼于提高跨文化亲和力
(一)倡导“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
中国新闻社在长期从事对外传播实践中形成了“中新风格”,在叙事语境营造上主张增加人情味,摒弃宣传味,采用民间视角和海外受众习惯的语言,努力做到“长话短说、官话民说、硬话软说、空话不说”。[5] 近年来,中新社进一步提出“中话西说”,探索用融通中外的理念开拓跨文化传播的新路径,并开辟了以“理性对话,文明互鉴”为主旨的学理性专栏《东西问》。
构建国际传播语境应以“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为基本导向。平实的陈述便于理解,生动的表达易于接受,这是提高传播产品跨文化亲和力的内在要求。
“平实的陈述”中的“平实”是指用平实的态度、平实的语言讲述事实,语汇的指代应该是具体的、清晰的而非抽象的、模糊的,在叙事中降低中国高语境文化中表意“虚”的部分;“陈述”就是有条理地说出,区别于抒情,更不是煽情。由于文化背景的差异,在对外传播中期待用内宣方式煽情、制造“泪点”是不现实的。
在传播实践中,对内容的生动表达往往易于被受众接受且不易被遗忘。“生动的表达”体现在标题制作、语言组织、叙事架构等方面,以小见大、细节、现场感、生活气息、人情味等都可以成为生动表达的载体。
“生动的表达”还应该是简短的。简短是传播内容的浓缩状态,有助提高对外传播效率;另一方面,在当今信息爆炸、碎片化阅读为主的时代,简短的内容更容易被不同文化背景的受众接纳。因此,在国际传播中应用语言符号时应提倡短文、短句、短段落,力戒穿靴戴帽、拖泥带水。当然,简短的内涵是注重对传播内容的提炼,并非简单的篇幅长短问题。
(二)重视摄影和视听作品在国际传播中的“破圈”效应
视听作品包括影视、音像、视频等形式。摄影和视听作品对语言依赖较小,更适合在不同文化圈之间传播。加之国际传播有“浅传播”的特征,即让外国普通受众对中国有一个大致的、表象的正面印象就达到了有效传播的目的,这也让摄影和视听作品有了发挥的广阔空间。
“平实的陈述,生动的表达”同样适用于视觉和听觉作品。以北京冬奥会开幕式为例,对外国观众而言,他们通过屏幕看到的就是一个带有丰富中国元素的视听作品。在举世瞩目的时间节点,开幕式展示了当代中国人的开放、自信,中华文化的简约、大气、唯美、灵动,自然成为以一当百的中国形象宣传片。
李子柒则是民间对外传播的典型案例。她拍摄的展示田园生活的视频作品将中国节气、节日、民俗等文化融入衣食住行之中,以精致质朴的画面见长,没有配音,更没有英文字幕,但这并不妨碍她在海外社交平台拥有上千万粉丝。
视觉形象塑造也是敌视中国的西方势力攻击、抹黑中国的“武器”。充满歧视意味的中国男子“傅满洲”形象及近些年频现的“眯眯眼”中国女性形象就是通过视听产品及平面广告等方式传播的,BBC 在报道中国的图片及视频上加“阴间滤镜”的操作更是西方新闻史上的一个丑闻。与之相反,不久前登上美国纽约时代广场大屏的中国摄影师罗冰的反种族歧视作品《All in Love》,则给外国受众呈现了一个看待中国女性的正向视野。
发挥摄影和视听作品在国际传播中的“奇兵”作用,需要把跨文化传播的理念融入策划、拍摄、后期制作、平台播发各个环节中,优化叙事语境,不断推出“中国视角,国际表达”的制作精良、有感染力的作品。完成这个目标既任重道远,又大有可为。
四、结语
做好国际传播关键在人。要重视国际传播人才培养,加强外派、交流,积累在不同文化背景中从事传播工作的经验;吸收海归人士、外籍人士加入国际传播,厦门大学美籍教授潘维廉就为福建的对外传播做了大量有益工作;在中国学习、工作、生活的外籍网红是中国开展国际传播需要涵养的重要资源,应为他们更好地了解中国提供必要的便利。在当前的“自媒体”时代,中国公众每天通过镜头在社交媒体上展示着中国的方方面面,也是国际传播的生力军。应鼓励公众探索国际传播的有效路径和叙事语境,充分利用海外社交账号开展传播,让更多的“李子柒们”成为当代中国的民间“形象代言人”。
(作者系中国新闻社福建分社融媒体中心主任,文章刊于《东南传播》2022 年第 3 期)
国际传播界·2022 年 第 7 期
注释:
[1] 邱沛篁等 . 新闻传播百科全书 [M]. 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
[2][4](美)萨莫瓦等著,闵惠泉等译 . 跨文化传播(第六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71-89,314
[3](美)洛厄里、(美)德弗勒著,刘海龙等译 . 大众传播效果研究的里程碑(第三版)[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07-108
[5] 中国新闻社记者手册 [M]. 北京:中国新闻社,2014.23-24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模式与路径******
作者:张小明(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应急管理教研部(中欧应急管理学院)教授、博导)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城市风险的本质特征为“超辖区化”。城市风险并不总是内嵌于城市行政单元,它的发生地点、影响范围并不局限在固定区域,还可能超越特定的行政边界,向其他城市溢出。城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在密集的城市人流中,病原体迅速传播会加剧风险蔓延和扩散的可能性。各类自然灾害潜藏着次生性灾害威胁,容易触发更大范围的灾情,如暴雨灾害,一旦上游河流决堤,很容易引起中下游城市的洪灾。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虽发生地点和影响范围相对集中,但不妥善的处理同样也可能对其他城市造成不良影响。城市发展中涌现的新兴风险,特别是技术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具有很强的复合性、联动性和叠加性,更可能产生超越空间范围的颠覆性影响。
我国城市风险防控模式具有典型的“辖区性”特征。我国采取属地管理模式应对城市风险。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指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基本法和单行法都强调了突发事件的本地负责、本地化解特征。
在面对“超辖区化”的城市风险挑战时,“辖区化”的属地管理防控模式难免会陷入失灵困境。一方面,它固化地引导行政人员遵循应急管理的属地思维,忽略了跨域风险防控中的权责配置与相互协作。当出现跨域风险和危机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在辖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驱动下“自扫门前雪”,片面强调本地的风险处置责任,忽视甚至搁置“共同责任区”风险问题,继而可能导致跨域风险问题的防控呈现出分散化、碎片化状态,并最终延误风险的最佳处置时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的资源与能力难以适应跨域风险防控要求。地方政府基本形成了与属地管理模式相匹配的信息收集、报送程序以及资源调集、分配机制。当风险出现后,地方政府能够按照固定规范的流程迅速启动应急响应。而城市跨域风险超越了单一行政区域范围,发展演变趋势不确定,表现形态多变复杂,更重要的是,它突破了地方政府的风险治理权限,涉及到不同应急力量的博弈与权衡,仅仅依靠某一城市的属地管理模式显然很难产生成效。
基于此,进行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极为必要。跨域,顾名思义是跨越地域界限。由于地域具有明确的区划边界性,因此,跨域实际指向的是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划;而行政区划又有各自的法定治理权限,这意味着跨域更深层的是对单一治理权的突破。当风险的潜在致灾因子、可能承灾对象超出了城市的行政区划,城市跨域风险就产生了。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有三种典型情境:一是潜在致灾因子超出特定行政区划范围,涉及两个甚至多个城市辖区,如河流水位暴涨会波及流经的中下游城市。二是潜在致灾因子发生在某一城市范围内,而可能的承灾对象分布广泛,如火山喷发后的火山灰顺着风向飘至其他城市。三是潜在致灾因子与可能承灾对象分别分布在不同城市区划。这三种情况都超出了单个城市的治理权限和治理能力,需要采取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模式。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是城市跨域风险治理的重要类别和突破。协同治理是对原有治理范式的超越和发展,它强调在尽可能满足利益相关者需求的同时,通过协力合作、共同行动的方式,最大可能地维护整体利益。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过程中,不同城市主体代表着多元利益,它们需要通过博弈协商、相互协作的方式,化解区域风险问题,实现区域利益和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跨域风险的协同治理,是在一般性跨域风险治理的基础上,对治理的目标、过程和结果的更高层次追求。根据现有跨域治理模式分类,结合跨域风险治理的现实情况,可将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划分出两种类型:上级政府主导型和平行区域自发型。第一种类型强调中央政府或者共同上级政府的权威性,他们是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发起方,掌握着治理过程中的决策权和指挥权。第二种类型则出于城市主体的自发性,不同城市特别是毗邻城市,出于各自城市发展的需要和维护城市安全的利益需求而主动形成的治理模式。结合实践看,平行区域自发型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运用更为广泛。总之,突破地理空间整合应急力量进行合作应对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模式,将越来越成为一种重要趋势。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模式建构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核心是通过总体顶层设计建构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和体制。它囊括了中央政府对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总体布局,同时还包括各城市共同体基于区域实践构建的治理体制、组织体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职能配置和责任关系。它深刻体现了在服从中央政府关于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最高指挥、协调权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跨域城市共同体的自主权与核心地位的模式特征。
第一,完善中央政府对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我国城市种类繁多,行政结构复杂。从城市规模看,包括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从行政结构看,分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等。这些城市在人口规模、经济实力、政治话语权上存在较大差异,完全依靠自组织、自我协调的方式,可能会陷入组织无序、协调不通、效率低下的困境。因此,中央从顶层设计层面进行总体布局、设定规范就极为重要。近年来,中央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布局并积极推进城市跨域协同治理,打造了一套完善的规划体系、规则体系和组织体系,为城市群地方政府进行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提供了有效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示范。中央政府在强调区域合作、融合互动、资源共通、服务共享等区域发展的同时,还兼顾了风险、灾害、危机的安全统筹。
第二,探索“综合协调、协同共治、属地管理”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体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厘清了应急管理实践中的政府上下级关系,为风险治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制度保障。然而,现有的治理体制高度聚焦特定行政区划内的突发事件,一定程度上忽略了跨域风险这一重要类别。基于此,有必要建立面向跨域风险的新体制,以进一步规范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实践中的权责关系,特别是不同城市领导权、指挥权的配置问题。具体地,应形成“综合协调、协同共治、属地管理”的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体制。综合协调是指不同城市政府应急领导力量组成的综合性协调机构享有跨域风险治理的协调权,履行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应急值守的职能,发挥跨域风险治理的运转枢纽作用。协同共治是指风险的发生地城市、波及地城市政府协同参与、共同治理跨域风险问题,以谈判、商议的方式达成跨域风险治理的最优行动方案。属地管理是在坚持综合性协调机构协调作用和跨域治理共同体协同作用的基础上,延续片区责任制,辖区政府仍然是本区划范围内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和最先响应人,负责向综合性协调机构和其他城市传输信息,在配合跨域治理共同体风险处置方针的同时,负责应急处置本区域的风险事项。
第三,设立“综合性协调机构”为主导的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组织体系。健全的组织体系是确保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工作成效的关键力量。进行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组织体系的设计,既要兼顾中央政府在工作协调方面的权威性优势,还要尊重跨域城市政府的自主权与核心地位,并妥善适应多元风险类别的外部情境。基于此,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组织体系要特别注重三项内容:一是构建中央层面的跨域风险协调办公室,规划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跨域风险治理工作,必要时还可以由相关部门参与到城市跨域的机构体系中。二是设立综合性协调组织机构。毗邻城市要主动打破行政区划界限,由各地政府、应急管理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人组建综合性协调组织机构,将其作为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常设机构,发挥指导、协调的核心作用,保障跨域风险治理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运行。例如,2012年,为了应对突发性跨界水污染事故,长三角二省一市成立应急联合委员会、预警应急指挥办公室和应急专项工作组等机构,制定跨域治污的行动方案并负责领导和组织落实工作。三是设立具体风险导向的跨域协同治理办公室。在综合性协调机构内,下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主要类别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办公室,专门对接各自领域的日常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专业性。
第四,理顺各类机构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职能配置。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过程中,综合协调工作普遍面临着双重困境。一是风险的不确定性催生了城市政府差别化的风险回应态度。风险是一种未然状态,具有发生的不确定性。部分存在侥幸心理的城市管理者,往往会选择采取消极、懈怠的态度回应跨域风险事项和合作治理活动,这可能会影响到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活动的实际进展和整体成效。二是城市主体分布在不同行政区,它们各自有着独立的治理权和多样的利益需求,跨域合作需要统筹的因素多,协调的难度也更大。为了克服双重困境,有必要进一步明晰协同组织机构的职能,加强机构的权威性和规范性。对此,特别需要赋予综合性协调机构以必要的实质性权力,发挥该机构的权威作用,确立该机构的跨域风险常态化预防与治理职责:负责起草跨域风险治理协议,编制风险防控预案,研究制定风险协作的重要政策、年度计划与合作事项,并负责组织召开跨域协调会议。同时,还要明确该机构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处置、风险监控、风险沟通各环节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调度职能。当出现重特大跨域风险,超出综合性协调机构的应对处置范围和能力时,中央相关机构应及时干预,对风险应对处置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第五,构建“发生地为主、波及地为辅”的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责任框架。清晰的权力责任体系是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城市跨域协同风险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不明晰,“谁主责、谁担责”的问题有时处于模糊状态。责任关系不明晰,即便促成了跨域协同治理活动,城市主体由于缺乏刚性约束,很容易在风险的治理参与、评估沟通、响应处置过程中产生侥幸、懈怠心理。对于愿意承担责任积极作为的主体而言,也难免会存在定位不明、把握不清的困惑。因此,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应当妥善配置权责关系,构建“发生地为主、波及地为辅”的责任框架。一要建立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责任体系,建立跨域风险治理的责任清单,明晰各主体单位在跨域合作、联合治理中的权责范围,实现重大跨域风险治理发生地牵头、波及地配合的组织模式。例如,《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灾难工作纲要》将建立协同应急责任体系列为五大工作内容之一,指出要“以区域应急联动综合预案为指导,研究确定京津冀协同应对事故工作中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队伍的工作责任,联合编制区域协同应急责任清单”。二是明确城市主体在跨域风险治理中的责任追究制度。以制定法律或者签订协议的方式,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程序和方式。对信息上报不及时、不完全,甚至刻意隐瞒和虚报风险信息,以及不积极参与跨域联合协作,响应不及时,应急处置不配合等行为,给予严厉的责任追究和处罚。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
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总体顶层设计和模式体制,需要通过完善的运行机制设计来保障落实。当出现跨域风险时,没有任何一个城市能够独善其身,也没有哪个城市能够担负起单独应对风险的防控责任和能力。为此,需要通过各种制度或非制度性约束,鼓励各城市采取联合行动,维持稳定、持续和正式的合作关系。这需要重点处理好城市间三个方面的协同:一是目标协同。不同城市在经济发展水平、主政官员治理理念上存在着差异,这决定了他们参与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目标偏好可能会不太一致,对跨域风险治理的效果也存在着差别化的需求。相比于风险波及地城市,风险发生地往往有着更高的目标追求。而目标的不同又会带来城市主体行为选择的差异。因此,需要对主体目标进行调和,尽可能达成趋同状态,兼顾各城市切实需求的同时,保证目标的可操作性。二是过程协同。风险治理一头连接着常态,一头连接着应急态。因此,风险治理除了要衔接好跨区域的风险排查、联合指挥、跨域救援等全流程防控和资源供应、信息沟通等全方位保障的协同外,还要妥善处理常态与风险态转换时的协同关系。一方面,保证日常演练、风险监测、预防与风险识别、处置的高效衔接,确保跨域风险出现后,城市政府能第一时间从常态管理转换到风险处置状态,迅速调配资源进行响应。另一方面,还需关注风险应对与应急处置的协同,做好跨域应急管理的准备,以在重特大跨域风险转变为跨域灾害后有充分的动员力、处置力。三是资源协同。主要是推进不同城市间应急物资、应急装备的协同,保证跨域资源供应体系完整、规范,在应急状态下能够迅速调配。
具体来说,城市跨域风险协同治理的运行机制设计,包括沟通机制、评估机制、利益机制、信任机制等方面。
首先,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估、风险处理以及风险监控这四个步骤中,自始至终都需要进行风险沟通。只有将风险的相关情况,包括风险来源、范围、特性、演变趋势等,传达给相关的人,包括导致风险的人、面临风险的人、需要进行风险治理的人,风险治理活动才有价值可言。跨域风险波及面广,涉及因素复杂,加上不同城市间的地理区位阻隔,信息的分布极为分散,各城市主体往往只掌握着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的风险状况,对整体风险情况缺乏判断,这会很大程度上限制风险治理后续活动的开展。因此,建立高效的沟通机制,是保障城市跨域风险治理良性运行的重要前提。一方面,依托统一信息平台,实现预警信息的常态化沟通。借助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5G等新兴技术手段,搭建现代化跨域风险信息平台,实时监测、追踪并实时共享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传统风险和新兴技术风险领域的风险源信息,保证跨域治理共同体能够在完整的信息链条下对风险的整体态势和演变情况进行科学的研判、评估,并提醒可能涉及的毗邻城市做好风险的预警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另一方面,完善风险治理过程中的基础信息共享,实现城市基础信息的互联互通。风险是突发事件的萌芽状态,风险治理是应急管理活动的起点。各城市的跨域风险治理活动,除了做好一般性的风险处置活动,还要共同应对重特大跨域风险转变为跨域突发事件甚至跨域危机后的管理活动。因此,城市之间还需要就应急基础信息达成充分沟通,如及时共享城市人口总量与空间分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队伍规模、应急技术配备等情况,以便充分识别各城市的资源储备情况,明晰区域整体的应急储备短板,以更好地进行跨域风险的协同治理。
其次,构建合理的评估机制。跨域风险协同治理是一项长期工程,具有时间周期上的持续性和持久性,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也不是某一次风险治理活动就能终结的。因此,及时地发现问题,针对性地改进问题,为之后的城市跨域风险治理积累有益经验就极为重要。这需要依托合理的评估机制,对治理过程中的表现、治理绩效等进行评估。在评估主体上,需要综合性协调机构、跨域城市共同体、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形成以学术机构、专业团队等第三方机构阶段性评估为主,综合性协调机构与跨域城市共同体定期自评为辅的评估体系。在评估内容上,一是针对风险治理活动的评估。还原风险治理情境,就应急预案、治理协议的有效程度,风险预防、评估、处置工作的及时程度,资源准备、信息交流的充分程度,风险应对效率情况等主要内容进行评估和改正,更新和完善风险治理模式与工作机制,推动城市风险治理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二是面向各参与治理主体的评估。确定综合性协调机构在跨域风险治理中领导、指挥、协调行为的有效性情况,掌握不同城市在风险协同治理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情况,了解各城市主体参与跨域风险防控中的成本投入、工作成效和责任履行情况。在评估结果的运用上,要实施明确的奖惩结合方式,加大有效经验推广力度。
再次,建立清晰的利益机制。对于参与跨域风险治理的不同城市政府主体而言,首先需要调和、平衡的就是政府利益关系。建立利益机制是保障参与主体充分享受利益,实现利益分配最优化的重要渠道,它包括利益共享和利益补偿两个部分。其中,利益共享是跨域风险治理的前提,有效的利益共享有利于维系跨域风险治理活动的稳定性、持续性。但现实中,不同城市政府参与跨域风险治理的收益是不均等的。当跨域风险被成功化解,它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风险转变为突发事件后的社会经济损失,这一潜在收益对风险发生城市体现的尤为直接和明显。而对于风险波及地城市而言,不仅获利十分受限,还不可避免地存在成本投入损耗问题,这种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失衡很可能会破坏城市政府参与的积极性。利益补偿机制旨在化解这一问题,它通过调和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保障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帮助跨域协同治理维系长远发展。然而,具体到城市跨域风险治理领域,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和资源补偿机制尚未成型。未来可尝试结合区域间共补和第三方激励两种渠道,丰富专项基金、资金补偿、专业人才培训、应急平台搭建等补偿方式,鼓励跨域城市共同体就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中的利益关系达成共识,努力实现区域共同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构建稳定的信任机制。在跨域风险协同治理过程中,各城市主体拥有平等且独立的治理权,缺乏来自治理体系和整体性治理理念对跨域协同的制度硬约束。基于此,寻求一种有效的、促进合作的软约束显得极为重要。信任机制是软约束体系的重要内容。信任的本质是承诺被兑现的程度,高水平的信任不仅能促进合作的生成,同时还能保持合作的灵活性与持续性,并降低合作成本。维系主体间的相互信任是达成城市区域内外安全合作的必要基础。为此,一方面,要积极打造跨域城市共同体自身的政府信誉,结成地区性信任联盟。大多数的城市政府在跨域风险协同治理中都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契约不完备难题,这增加了它们资源投入的风险以及跨域合作的监督成本。通过鼓励政府主动守信,并在跨域合作中结成信任联盟的方式,塑造城市良好的信誉形象,营造跨域间的互信文化。另一方面,要构建与信任机制相匹配的监督机制,纵向上强化综合性协调机构对跨域城市共同体守信情况的监督,横向上实现各城市主体相互之间的联合监督。在此基础上,增加城市政府违约失信的成本和代价,以帮助增强城市跨域风险治理共同体的守信意识和信念,促进信任关系的建立和维系。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